令也有可能。
停棺的位置也有不一样的收费,亨利八世在1529年起草了《规范教士征收丧葬费的法案》,教士不得向动产少于10马克的死者征收停尸费,不得超过常规费用。
后来他又颁布了《永久经营法》,这么做的目的是阻止捐赠者向教堂捐赠土地,所有不动产转让“因有损国王和臣民”而被宣告无效,此前已将转移的土地将收缴归“中间领主”。1545年又颁布了《教会解散法》,将一些年收入200磅以下的修道院解散,财产被没收。
关于不动产的捐赠被严格限制了,动产却没提,在亨利三世时,教会法院已经取得了对动产遗嘱处分的特权,主教及教区内的宗教法官受责执行遗嘱,尤其是那些遗嘱是为了虔诚事业,但又没有指明执行人时,此时主教将成为宗教法官,而其他法院的法官则被视为无权胜任、也无权管辖。
另外一条,当规划为“虔诚事业”的遗产不足以完成遗愿的时候,“债务”“优先”从私益遗赠予以清偿,如果立遗嘱人删除,或者经立遗嘱者提出删除,将被视为违背其本意,是魔鬼在引诱他不去做“虔诚事业”,拯救自己的灵魂。
15世纪中叶以前这事没法告,卷宗在衡平法院积累了一层又一层,但衡平法院无法受理,就是因为亨利三世授予教会法院的特权。
哦,你说涉案金额巨大?托斯卡纳的女伯爵曾企图把三分之一个意大利捐了,虽然后来被人阻止了。
父亲明明家财万贯,却一个子儿都没给儿子留的情况不少见,与马尔福争伦敦慈善住房开发权的皮博迪就是,他反倒是给哈佛大学和耶鲁大学捐了博物馆。
1786年有一个案子,有一个立遗嘱者打算捐钱,在南惠特利修建一所新的教堂,牛津主教反对这件事。
牛津是一座大学城,在牛津找不到大学的固定地界,不像霍格沃茨有野猪拱卫的校门。
除了土地的产权问题,地面的“历史建筑”也是很有特色的,有的是以名人命名,可以说是另一种风格的纪念碑。
那个捐赠者只是个普通人,却想在大学城里修教堂,不过谁都没想到在牛津执事跳起来之前,大主教居然先反对了。
在1579年培根爵士从掌玺大臣的位置上卸任后,曾要求强制执行遗嘱诉讼由宗教法庭受理,衡平法院的大法官也是那么觉得的,私益遗赠的受赠人应该在其所在地宗教法院提起诉讼。
问题是这位遗嘱执行者,他必须要完成立遗嘱者在牛津修教堂的遗愿,然后他才能获得私益遗赠。
教会的想法是希望把这笔善款用于修缮现有教堂,给牧师增加津贴,这符合慈善事业的“近似原则”,当立遗嘱人所设立的遗愿无法达成时,可以用于相似的慈善目的。
遗嘱执行者则严格要求必须修新教堂,否则这笔遗嘱应被视为无效。
事情闹到了掌卷法官那里,他刚好是一位因为路易十四废除《南特敕令》后逃到英国的法国贵族后代。
最后的结果是新教堂还是要修的,却只是一个小礼拜堂,1000英镑用于提高牧师津贴,剩下的归遗嘱执行人所有。
从15世纪开始,世俗信徒们就不再相信教会法院管辖和审理遗嘱案件了,第一教会法院诉讼费用过高,程序拖沓,第二是教会普遍腐败,许多遗嘱执行人和管理者也宁可坦诚得接受谴责,只要所做的欺诈行为能够在现世带来好处。
另外就是为没有继承权的所有人打算,在普通法上,除了某些特权城市如伦敦,遗嘱不能遗赠土地,通过慈善遗赠则可以将土地进行转让。
《傲慢与偏见》中乡绅班内特先生的侄子成了教区牧师,他在班内特家没有儿子的情形下,成了班内特先生财产的继承人。
如果班内特想绕过他,将土地给自己的女儿们,就需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