是个非常巨大的坑。
在洪武朝初定时,对于士人群体的优免政策其实不完备,适用范围和数额也没能统一确定。到了正统朝才开始确立‘止免杂差’的规定,但也未确定具体额度。
因为坑太大,所以后续不断有官员提建议,要用品级来界定数额。
在弘治朝,终于确立了免丁的具体数额,但未涉及免粮。
到嘉靖朝再次议定时,许多官员仍不满意,所以嘉靖十年,重定了优免则例,增加了免粮一项,但额度不高,仍不能让官员们满意,嘉靖二十四年,再次调整,也就是一直通行到了明末的通行版本,补充了丁、粮、田的互折算法,按品级优免。
可就算是这最终优免则例,也仅是额内限免,超出的部份,该纳粮的纳粮,该服役的服役。
一品免田粮三十石,免丁三十丁,至吏员免田粮一石,免丁一人。
假如一品之家有田粮四十石,人四十丁,则此十石十丁者,凡一切粮长、里长、水马夫、仓斗、库役重差、皆属编派,不准免除。
一个一品京官优免田额是一千亩,一亩准免三升,所以优免三十石,超出的额度仍得征,甚至仅是免田粮和正役。
止免均徭不免里甲。
比如说三饷,按理就不能免的。
举人和监生、生员都是一个额度,免粮一石二,免丁二人,比杂职、典吏等高一档。
致仕官则是原品七成额,闲住官原品五成额,外官是京官的五成额。
从洪武到嘉靖,这个士人优免条件不断修改,优免的范围和额度越来越高,但始终还不能让官员们满意。
甚至在朝廷的则例下,他们还想尽办法偷逃赋役。
比如一个举人,家里本就一个壮丁该服役,然后他接受亲戚或乡邻的土地和人,多一个丁,但也免,甚至直接让有些人投献为奴,于是丁都不算,田地人口增加,粮役不增半点。
就算把亲戚族人数丁纳入户籍,已经超出额度,但他们往往也根本不缴纳。
反正就是这么牛。
地方的税赋大量拖欠,往往就是这么来的。
拥有许多田地的有钱大户们,想办法优免额度,甚至干脆就不缴纳,官府又只敢往死里逼迫穷苦百姓,于是搞的民不聊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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