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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吴明生可不管赵昌明是何感受,捧着判决书继续冷冰冰地宣判:
“被告人赵昌明于X年X月X日,从外号‘老鬼’的假证贩子手中购买假的医师执业证..........”
“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,构成买卖证件罪,情节严重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元..........”
买卖证件罪,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并处罚金。
但赵昌明的行为还不是单纯的购买假证。
首先他买的是医师执业证,而非律师证、会计证等不会对他人造成直接伤害的证件。
一个不够资格的人拿到医师执业证去行医,危害巨大!
其次,赵昌明拿着假的医师执业证,非法行医,导致了多起医疗事故,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,对其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。
这样的损害后果,是可以归结到购买假证这一行为上的。
因此,
这个罪名被合议庭定性为“情节严重”。
量刑自然就不是三年以下,而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!
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区间里,定了个五年。
绝对不算冤枉了赵昌明。
同样的,多次医疗事故不但加重了“买卖证件罪”的刑罚,也会加重“非法行医罪”的刑罚。
而且后者加重得更明显。
于是——
“被告人赵昌明并未取得医师执业证,却担任仁爱医院产科医生,为多名孕妇产妇看病手术,并造成多人身体严重受损..........”
“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,构成非法行医罪,符合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程度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元..........”
非法行医罪,指的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。
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
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
造成就诊人死亡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赵昌明非法行医,造成多起医疗事故,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,量刑区间就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。
合议庭商议后定了个七年。
也是他应得的。
这也就是赵昌明没有导致就诊人死亡,而虽然造成孕妇流产,但胎儿未分娩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“人”,因此也不算出人命。
否则的话,可就是十年起步了。
区区七年,算赵昌明这逼养的走运。
“数罪并罚,共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罚金元..........”
“另须赔偿多名医疗事故被害人误工费、营养费、医疗费、交通费等共计元..........”
“以上判决,自审判之日起正式生效,立即执行!”
“如当事人不服本法院第一审判决,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晋省龙城中级人民法院。”
“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晋省龙城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。”
“咚!”
法槌落下,一锤定音。
有期徒刑十五年!
并处罚金元!
还有各个项目的民事赔偿共计元!
这样的判刑,不可谓不重。